(2015)北执字第1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杜秀萍与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秀萍,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36-1号申请执行人杜秀萍。被执行人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73号。法定代表人蔡可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杜秀萍与被执行人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11号调解书,我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11号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寅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