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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金军鹏与金苗苗、张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军鹏,金苗苗,张军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640号原告:金军鹏。被告:金苗苗。被告:张军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军鹏与被告金苗苗、张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