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新民初字第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俞山才与扬州春生阳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山才,扬州春生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314号原告俞山才。被告扬州春生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八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朱福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山才与被告扬州春生阳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山才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月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