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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灵宝市瑞康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宝市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瑞康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瑞康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瑞康,总经理。被执行人灵宝市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灵宝市瑞康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诉灵宝市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还款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人已将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申请,请求终结对还款义务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民一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