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雷晓忠、雷晓红、雷玲、雷婕与王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晓忠,雷晓红,雷玲,雷婕,王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雷晓忠,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雷晓红,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雷晓忠之妹。申请执行人雷玲,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系雷晓忠之妹。申请执行人雷婕,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雷晓忠之妹。被执行人王掌平,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权利人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后委托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掌平给付37779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70元、执行费55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掌平正在服刑中,其在各商业银行有开户无存款,在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四申请执行人,其对此无异议。本院经穷尽措施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掌平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1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希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