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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邵中华、李亚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邵中华,李亚敏,邵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208-3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火炬城英萃路149号。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被执行人邵中华。被执行人李亚敏。被执行人邵海良。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2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海良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