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一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向思思与汪世财、汪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思思,汪世财,汪有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128-2号原告向思思,女。被告汪世财,男。被告汪有梅,女。原告向思思与被告汪世财、汪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思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洪民一初字第12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汪有梅的银行存款8800元。现因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案款已当庭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汪有梅的银行存款88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莫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