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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一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向思思与汪世财、汪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思思,汪世财,汪有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128-2号原告向思思,女。被告汪世财,男。被告汪有梅,女。原告向思思与被告汪世财、汪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思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洪民一初字第12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汪有梅的银行存款8800元。现因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案款已当庭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汪有梅的银行存款88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莫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