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诉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唐林与吴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林,吴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38号申请人:唐林,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王培君,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伟,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唐林因与被申请人吴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伟的到期债权人民币115万元。并提供杨永乐名下的位于蚌埠市君和花园3号楼3单元6层2号房屋(房地权证蚌埠字第20130161**号)、唐林购买的坐落于蚌埠万达广场二期第A5栋1单元2层01024号房屋、郭传芝购买的坐落于蚌埠天湖国际城第C9栋1单元5层01052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伟的到期债权人民币115万元;二、查封杨永乐名下的位于蚌埠市君和花园3号楼3单元6层2号房屋(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唐林购买的坐落于蚌埠万达广场二期第A5栋1单元2层01024号房屋、郭传芝购买的坐落于蚌埠天湖国际城第C9栋1单元5层01052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