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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兴与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426号原告:刘兴,男,汉族,1995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飞,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刘兴与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兴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刘兴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本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