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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柳博谦与孟强、赵东、成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某,孟强,赵东,成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柳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孟强,曾用明孟文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赵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成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柳某某与被执行人孟强、赵东、成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孟强、赵东、成哲现均关押于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刑期均至2020年11月18日止。嗣后,本院依法查询了三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及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博谦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案款本金为9000元,申请人未受偿9000元人民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3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黑博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