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商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吴根群与赵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根群,赵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288-1号原告吴根群。被告赵芹(琴),女,1952年3月8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谷亭镇花园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52********。原告吴根群与被告赵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根群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登记在被告赵芹名下的申请人购买的房产一处,价值2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根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购买的登记在被告赵芹名下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鱼谷亭新华私字第010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