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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谢德辉申请执行涂枚素划拨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德辉,涂枚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331-2号申请执行人谢德辉,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涂枚素,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涂枚素的银行存款11405.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虞健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