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谢德辉申请执行涂枚素划拨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德辉,涂枚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331-2号申请执行人谢德辉,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涂枚素,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涂枚素的银行存款11405.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虞健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