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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屈某某、傅某某、傅某某与杨某某、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傅某某,杨某某,肖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屈某某、傅某某、傅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肖某某,系杨某某之妻。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衡邵路107号。负责人刘树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某某、傅某某、傅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已将该案执行款5***2元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将该款支付给申请人屈某某、傅某某、傅某某。因被执行人杨某某、肖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屈某某、傅某某、傅某某向本院申请该案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肖某某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石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国志执行员  杨 剑执行员  周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厉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