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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立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宝清县瑞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宝清县瑞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立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清县瑞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玉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没有得到有效履行;本案是外墙施工作业纠纷,上诉人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上诉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哈尔滨市南岗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黑龙江彩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宝清县瑞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聚氨酯发泡保温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工程位于宝清县,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青春审判员  武春花审判员  关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