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杨%U8B5E与杨凤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譞,徐巍,杨凤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杨譞,男,1991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徐巍,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杨凤华,女,1972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址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譞诉被告徐巍、杨凤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20号军兴小区2号楼,建筑面积240.62平方米楼房,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20号军兴小区2号楼丘地号建筑面积240.62平方米楼房。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设置他项权利及更名手续。冻结原告杨譞作为担保的在农安北银村镇银行的存款1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周 凯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