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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6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时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明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