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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李某,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张灿,虞城县李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洪献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