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中星内幕交易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中星
案由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39号罪犯周中星,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研究生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中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8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周中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中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3次;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已缴纳罚金13100元,并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2)穗中法执字第333号执行情况告知书对周中星终结本次执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告知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中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积极退赃,犯罪所得已基本追缴,且有证据证实其暂无能力全部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中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