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丹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黄丽影与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影,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丹民初字第62号原告黄丽影,女,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福安街一组。委托代理人廖峥,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XX,男,1983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宏明村彭家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影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收50元,应退还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海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