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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赤峰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赤峰长城地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赤峰长城地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32号申请人赤峰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白云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凤勋,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长城地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姚树,总经理。申请人赤峰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赤峰长城地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长城地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25万元。申请人赤峰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长城地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工业园区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白云鹏与刘春兰共有的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房产予以查封。上述房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立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