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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管洪胜与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天水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洪胜,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天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管洪胜,男,汉族,1964年6月2日出生,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天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曲先宝,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管洪胜与被执行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天水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管洪胜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7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