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肖胜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XX,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肖XX,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XXXXX。被执行人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武X,该公司总经理。肖XX与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3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交付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商品房;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0545元及利息;赔偿申请执行人精神损失费1元;承担仲裁费2665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锐代理审判员 李凯代理审判员 宋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