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与刘建锋、郭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刘建锋,郭丽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住所地:鄂州市江碧路**号。负责人荣卫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硕,(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盛庆共,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建锋。被告郭丽敏。系被告刘建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诉被告刘建锋、郭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5.00元减半收取29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