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王二伟、谷德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王二伟,谷德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号。法定代表人谷德渝,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二伟,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沁园办事处。原审被告谷德渝,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因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上诉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合法成立的,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二伟及原审被告谷德渝于2014年4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4条约定“该协议在执行期间如发生纠纷,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约定,作为乙方的被上诉人王二伟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军代审判员 董艳伟代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琨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