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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伟与李枝、吴焕新、淮南市德利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南市德利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周伟,李枝,吴焕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德利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7908320-8。法定代表人:吴静,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男,1978年5月7日生,汉族,校长。委托代理人:孙积良,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枝,女,1980年12月1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审被告:吴焕新,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上诉人淮南市德利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田民一初字第0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南市德利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南市德利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淮南市德利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淮南市德利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永审 判 员  张 晨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