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有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徐有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380号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志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晓虎、许姗,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有放。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有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晓虎、许姗以及被告徐有放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5月26日,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有放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有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元,由原告建德市大自然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