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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0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江东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东生,李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217-2号申请执行人江东生,离休工人。被执行人李卫东,个体建筑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47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卫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3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卫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卫东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122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