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金桂与告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桂,高春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585号原告刘金桂,居民。被告高春燕,居民。法定代理人谷大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桂诉被告高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桂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7元,减半交纳1358.5元,由原告刘金桂负担。审判员 周桃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宗弘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