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丽洁与吉林市子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洁,吉林市子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子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张丽洁,女,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吉林市子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张子君,经理。被告:张子君,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吉林市子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吉林省磐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洁与被告吉林市子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雪莲��民陪审员于顺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