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彬与郑建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53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张彬。被告郑建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与被告郑建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爱国人民陪审员 许乾龙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晨审 判 长 江爱国人民陪审员 许乾龙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