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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彬与郑建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53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张彬。被告郑建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与被告郑建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爱国人民陪审员  许乾龙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晨审 判 长  江爱国人民陪审员  许乾龙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