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秦某与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秦某被执行人尚某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4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14400元及执行费116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