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某某乘用车公司、石家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71号原告何某某,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某某乘用车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负责人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法定代表��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某某乘用车公司、石家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 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