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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某某乘用车公司、石家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71号原告何某某,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某某乘用车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负责人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法定代表��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某某乘用车公司、石家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 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