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四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葛花慈与驻马店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花慈,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平、赵玉景,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531号。法定代表人左荣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浩,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葛花慈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2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花慈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玉景,被上诉人驻马店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28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俊义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依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