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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孔繁征与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征,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681号原告:孔繁征(曾用名孔凡征),男。委托代理人:孔德欣,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古城中路。法定代表人:陈祥同,男。委托代理人:张奎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繁征与被告山东昊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繁征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繁征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繁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孔繁征负担。审判员  孙传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