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民一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许玉霞与程玲、沈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霞,程玲,沈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狮民一初字第00456号原告:许玉霞,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程玲,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沈光林,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干警,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代理人:胡良亭,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崇泽,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霞与被告程玲、沈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玉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玉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许玉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彦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