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雷先锋与唐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先锋,唐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雷先锋,男,生于1964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唐建林,男,生于1977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先锋与被告唐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先锋于2015年5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先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雷先锋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刘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瀚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