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安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雷先锋与唐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先锋,唐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雷先锋,男,生于1964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唐建林,男,生于1977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先锋与被告唐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先锋于2015年5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先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雷先锋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刘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瀚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