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尚培媛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培媛,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商初字第181号原告尚培媛,女,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0号金贸中心7楼。代表人谷水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华春,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俊廷,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培媛与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培媛承担。审判员 胡海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雪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