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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姜微微诉被告刘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姜薇薇,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被告刘立文,男,28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薇薇诉被告刘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薇薇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薇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薇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姜薇薇负担。审判员  白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才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