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执字第17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刘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法定代表人罗解永。被执行人刘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洋位于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道福源街1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刘洋位于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道一杆旗东街99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