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齐荣莲与蒋天保、杨军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荣莲,蒋天保,杨军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00370号申请人齐荣莲,女,生于1941年5月4日。被执行人蒋天保,男,生于1962年7月16日。被执行人杨军伟,男,生于1976年2月20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支公司。齐荣莲申请执行齐荣莲与蒋天保、杨军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21246.08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被执行人蒋天保、杨军伟、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齐荣莲已全部领取了案款21246.0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眉法执字00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