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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4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与段久丰、王立军、于晓彬、张国军、张超、徐占峰、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段久丰,王立军,于晓彬,张国军,张超,徐占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319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负责人潘亚芳,行长。被执行人段久丰,男,满族,住址略。被执行人王立军,女,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于晓彬,男,蒙古族,住址略。被执行人张国军,男,满族,住址略。被执行人张超,男,满族,住址略。被执行人徐占峰,男,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址略。赤峰松山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与段久丰、王立军、于晓彬、张国军、张超、徐占峰、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6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经常在家居住,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6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