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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民一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国庆诉邢海、姜文涛、王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海,张国庆,姜文涛,王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民一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庆,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文涛,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曹满,齐齐哈尔卜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坤,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上诉人邢海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4)梅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海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海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31.00元,减半收取815.50元,由上诉人邢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世明代理审判员  董 铭代理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