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民一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国庆诉邢海、姜文涛、王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海,张国庆,姜文涛,王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民一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庆,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文涛,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曹满,齐齐哈尔卜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坤,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上诉人邢海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4)梅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海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海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31.00元,减半收取815.50元,由上诉人邢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世明代理审判员 董 铭代理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