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法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修政、石珍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修政,石珍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慈法执字第898号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路***号。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被执行人杜修政,男。被执行人石珍秀,女。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慈利县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杜修政、石珍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慈民督字第168号支付令,被执行人杜修政、石珍秀应付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杜修政、石珍秀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慈法执字第8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武审 判 员 卓 亮代理审判员 彭祖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