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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2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