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申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立法、姜峰与张志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峰,杨立法,临泉县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养殖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张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申字第00041号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峰,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张桂兰(系姜峰之妻),住址同上。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立法,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泉县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养殖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临新路(田桥经济开发区新城中学东北角),组织机构代码70508145-3。负责人:杨贺芹。委托代理人:李子宽、李昊昱,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德,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于凯,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审查查明:2013年临泉长城驾校在黄岭镇建设培训基地,由驾驶员工张志德负责施工。当年3月1日,张志德代表驾校与杨立法签订施工合同,将模拟隧道工程焊接工作交由杨立法完成。合同约定:总修理费五万元(不包料);工期两个月;施工方必须持证上岗;施工期间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施工,否则责任自负。合同签订后,杨立法找到姜峰参与模拟隧道焊接施工工作。2013年4月30日上午9时许,姜峰在驾校黄岭培训基地进行焊接施工中,从4米高的焊接活动架上坠落摔伤,当即被送往临泉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姜峰住院治疗52天病情趋于稳定。姜峰共支出医疗费69691.38元、法医鉴定费2400元、鉴定拍照费30元、鉴定邮寄费33元。临泉长城驾校垫付姜峰去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往返交通费11000元。姜峰伤情经安徽天地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评定后,张志德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后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14年4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1、姜峰颅脑损伤致中度智能障碍(偏重)的伤残等级为IV级;其右侧肢体偏瘫的伤残等级为IV级;其开颅术后双侧颞部颅骨缺损的伤残等级为X级;其颅脑损伤导致遗留不完全性中枢性面瘫的伤残等级为IX级。2、姜峰伤后身体状况处于护理依赖状态,需长期护理。其伤后误工期、营养期、考虑至评残日前一日止为宜,具体请结合本案实际发生期限使用。3、姜峰目前情况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该鉴定意见书未对姜峰的后续治疗费进行评定。安徽天地司法鉴定所原鉴定意见为:姜峰残疾辅助器具配置费每年300元。张志德没有对此部分申请重新鉴定。姜峰高空坠落摔伤时,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空中作业,既没系安全带也没有带安全帽。杨立法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承揽建筑焊接施工没有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制裁审批手续。另查明:姜峰父亲姜以福1941年2月4日出生,系安徽省农村居民,姜以福共生育子女4人。姜峰与其妻子张桂兰分别于1997年2月28日生育一子姜翔坤,于2009年1月18日生育一女代王硕。姜峰、姜翔坤、代王硕均系安徽省城镇居民。申请人姜峰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平,判决不合理为由,申请再审。申诉人杨立法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天法审判员 钱伟光审判员 巫继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雪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