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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石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郭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石民初字第47号原告:郭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