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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树花与武秀敏、杨安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50-3号原告:杨树花,女,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武秀敏,女,1978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杨安军,男,198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花与被告武秀敏、杨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武秀敏、杨安军所有的位于南京市xx区xx的房产,并以其所有的一套房产(房地权证x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树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武秀敏、杨安军所有的位于南京市xx区xx室的住宅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玉新审 判 员  杨清华人民陪审员  徐雪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