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润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江苏鑫润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圣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臻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鑫润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新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桂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润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卫东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