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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郑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邓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邓某,农民。被告赵某甲,农民。原告邓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赵某乙。婚前由于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经常不着家,在外喝酒打牌,也染有一些不良嗜好无法改正。原告为了孩子,一直隐忍,希望被告能够回头,但是十几年来被告一直屡教不改,原告已彻底死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早日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赵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赵某甲(电话中)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年××月××日生育一子赵某乙。近年来,因被告在外应酬多,顾家不够,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2015年3月底,原、被告双方又发生纠纷,原告便回后八段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电话与原告联系,要求与原告和好。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婚生子赵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原、被告于200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赵某乙。近年来,因被告在外应酬多,顾家不够,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2015年3月底,原、被告双方又发生争执,原告便回后八段娘家居住至今。但事后被告还与原告进行联系、协调,这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如原、被告双方能够进一步加强交流和沟通,被告能珍惜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消除之间的误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邓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孙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