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XX贪污罪刑事一审判决书正文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杜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XXX村委会会计,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犯贪污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2015年2月6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挪用公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孙成山,系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伟、代理检察员于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孙成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时任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XXX村委会会计的被告人李XX,在向镇政府上报草原补贴面积时,将航拍时的比实际面积多出的四万余亩草原面积,使用高X等村民的姓名虚报该补贴面积,申领补贴款。2013年,在被告人李XX代新发村取得该批草原补贴款共计27万余元后,其将补贴款中的113,938.31元入账,83,734.76元发放给村民,并采用做假账、虚列开支等手段,侵吞70,000元补贴款据为己有,用于借贷给他人使用。经侦查,被告人李XX于2015年1月21日经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做假账、虚列开支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专项补贴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李XX有期徒刑五至七年。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辩解称:自己没有做假账,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挪用公款。辩护人孙成山辩称:1、被告人李XX构成的是挪用公款罪而非贪污罪。首先被告人李XX在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将草原补贴款窃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只是将此款私自借贷他人,谋取利益。其次,检察机关之所以认为被告人李XX构成贪污罪,是错误的将会议记录理解为账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采用做假账,虚假开支的事实部分没有相关证据能证实;2、被告人李X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交代犯罪行为,案发后主动返还所挪用的赃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2011年,时任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XXX村委会会计的被告人李XX,在向镇政府上报草原补贴面积时,将航拍时的比实际面积多出的四万余亩草原面积,使用高X等村民的姓名虚报该补贴面积,申领补贴款。2013年,被告人李XX代新发村取得该批草原补贴款共计人民币270000元后,其将草原补贴款中的人民币113938.31元入村里账、人民币83734.76元发放给村民,并采用伪造会议记录、虚列开支等手段,将人民币70000元草原补贴款据为己有。被告人李XX于2015年1月21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传唤到案。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李XX家属已将涉案款项人民币70000元上缴。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李XX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XX符合刑事犯罪主体资格。2.书证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李XX自1989年至2015年1月始终担任烟筒屯镇XXX助理会计职务。3.黑龙江省牧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及黑龙江省牧区县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机制资金分解表复印件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及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机制资金分解表复印件,证实黑龙江省关于牧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的相关政策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关于牧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的相关政策,新发村属于政策奖励范围内。4.书证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实被告人李XX涉案款项人民币70000元已上缴。5.书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信用合作社客户简易明细账查询单复印件,证实2013年,新发村上报的草原补贴款下发后,李XX顶名所用的24人所对应的银行账户资金变动情况。6.书证新发村草原补贴款下发统计表及明细复印件,证实新发村牧户草原补贴发放情况。7.书证烟筒屯镇新发村记账凭证复印件,证实2013年,新发村关于草原补贴款共入账113938.31元。8.书证烟筒屯镇新发村关于草原补贴款发放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证实会议中记录新发村收到顶名草原补贴款245516元,支出费用245522元。9.书证借据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李XX借款给李XX情况。10.案件来源及发破案说明、抓获情况,证实案件来源情况及被告人李XX被传唤到案情况。11.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14年间,李XX先后四次将村里的钱借给李XX,共计10万元。12.证人高X等人的证言,证实李XX让高X等人顶名虚报草原补贴。2011年,补贴款下发后,几人在李XX带领下,将补贴款支取出,并将虚报的部分交给了李XX。13.证人曹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XX负责村级财务、账目管理、内勤和其他一些村委会交办的工作,申报、领取、发放草原补贴工作也是由李XX负责。2012年,村里用顶名领取的入账草原补贴为11.39万元,账已经处理完了,如何发放的会议上也公布了,这项工作已经完成。新发村2014年3月4日两委会议记录,第三页记录内容新发村收入顶名草原补贴款245516元,各项费用支出245522元,与开会内容不相符。14.证人许XX的证言,证实许XX系烟筒屯镇政府经管站站长,2014年3、4月份,李XX入账草原发包收入113,900元左右。15.证人孙XX的证言,证实新发村2014年3月4日两委会议记录,第三页记录内容新发村收入顶名草原补贴款245516元,各项费用支出245522元,与开会内容不相符。16.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新发村2014年3月4日两委会议记录,第三页记录内容新发村收入顶名草原补贴款245516元,支出费用245522元,是会后李XX让其后加上去的。17.证人张XX等人的证言,证实2014年给新发村出过人工,新发村支付过相应报酬。18.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实2011年,其任烟筒屯镇新发村村委会会计期间,在向镇政府上报草原补贴面积时,将航拍面积比实际草原面积多出的四万余亩,使用高X等村民的姓名虚报该补贴面积,申领补贴款。2013年,在27万余元草原补贴款发放后,李XX将补贴款中113938.31元入村里帐,发放给村民83734.76元,(其中有李XX以个人财产支付的3万元),剩余的7万元,其采用伪造会议记录、虚列开支的手段,据为己有,用于借贷给李XX使用。19.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黑龙江省扣押财物清单,证实检察机关扣押李XX涉案赃款人民币7万元。20.讯问被告人李XX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检察机关讯问被告人李XX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身为村委会会计,在协助人民政府上报、发放草原补贴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草原补贴款人民币7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李XX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非贪污罪辩护意见,经查,李XX代新发村取得草原补贴款后,将村集体的草原补贴款中70000元借贷给李XX使用,又采用伪造会议记录、虚列开支等手段,掩盖70000元草原补贴款去向,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意明显,李XX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XX能够具有悔罪表现,且涉案款项已上缴,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明月代理审判员 赵美娜人民陪审员 高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晨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